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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2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余淑杏律師 被   告 黃義煌       東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仁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 5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茲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民 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偵訊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本件刑事聲請狀末頁之具狀人僅有辯護人之印文,被告部分 均無簽名或蓋章,是本件應認係由辯護人余淑杏律師以被告 之選任辯護人身分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合先敘明 。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為辯護人重 要權利,實務上對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意,係採廣義解釋, 未限制證物種類及性質,故審判中之閱卷權自應包含轉拷刑 事案件卷附之警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又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 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規定明確 。 三、本院經審核聲請人聲請之意旨及相關之法規,認為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發 給如主文所示錄音光碟。惟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