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樺
上列被告因
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326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宥樺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下午5 時
15分後至108 年8 月23日上午12時20分前之某時,因不滿遭
其任職之機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機元公司)解僱,竟
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利用其於新北市○○區○○街○○
○ 號機元公司辦公處所與員工唐雲鳳交接之空檔,以電腦連
結網際網路後,使用其帳號「Apple 」登入機元公司工作站
伺服器內,將其107 年5 月9 日到職後業務上辦理並掃描留
存之機元公司訂單檔案等共計704 個電磁記錄刪除,致生損
害於機元公司,
嗣於108 年8 月23日下午因提供機元公司資
訊服務之公司通報系統異常而查獲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59 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依刑法第363 條之規定,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陳
貴陽於109 年12月9 日審判
期日已當庭
撤回告訴,有本院審
判筆錄在卷
可稽(見109 年度訴字第836 號卷第195 頁),
依據前述說明,爰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