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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326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宥樺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下午5 時 15分後至108 年8 月23日上午12時20分前之某時,因不滿遭 其任職之機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機元公司)解僱,竟 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利用其於新北市○○區○○街○○ ○ 號機元公司辦公處所與員工唐雲鳳交接之空檔,以電腦連 結網際網路後,使用其帳號「Apple 」登入機元公司工作站 伺服器內,將其107 年5 月9 日到職後業務上辦理並掃描留 存之機元公司訂單檔案等共計704 個電磁記錄刪除,致生損 害於機元公司,於108 年8 月23日下午因提供機元公司資 訊服務之公司通報系統異常而查獲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59 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依刑法第363 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陳 貴陽於109 年12月9 日審判期日已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審 判筆錄在卷可稽(見109 年度訴字第836 號卷第195 頁), 依據前述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