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奇樂企業社
代 表 人 阮志強
原 告 宇鋒重型機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思靜
原 告 蔡秉昌
林家豪
被 告 李維旭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36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維旭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36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
原告奇樂企業社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