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陳美華
被 告 陳永順
陳志德
陳美慧
邱淑貞
陳祚昌
東方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順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
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
公訴或自訴,或已第二審
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附字第
18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原告陳美華雖對被告陳永順、陳祚昌、陳志德、陳美慧、邱
淑貞及東方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惟並無原告所指有關
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科分案室於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蓋「刑事科查無」戳章
可憑,足認原
告係於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
繕本) 。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