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正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紫嘉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
被 告 翁萸韸
陳汶杉
陳方易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9 年易字第108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08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