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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2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正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紫嘉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翁萸韸       陳汶杉       陳方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9 年易字第108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08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