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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重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林佳榮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被   告 陳信辰 被   告 錡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峻丞 上列被告陳信辰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31號),經 原告對被告陳信辰、被告錡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被告楊峻丞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