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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2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誠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芬 被   告 張菁芝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64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