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原 告 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調坤
被 告 賴騰翔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546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賴騰翔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46號判
決之
告訴人,然被告此部分罪嫌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