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74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原   告 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調坤 被   告 賴騰翔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5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賴騰翔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46號判 決之告訴人,然被告此部分罪嫌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