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周 遂
林惠玲
共 同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呂文中
高瑋澤
共 同
陳緯諴律師
被 告 江佳鴻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 告 林群揚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鄭惠宜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
陳盈誌
被 告 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祥恩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被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被 告 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新馥鈺企業社
兼 代表人 朱宴樟
被 告 陳柏齡
邱芳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其中被告高瑋澤、邱芳美、陳柏齡部分,雖經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
刑事案件諭知無罪,然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聲請將
諭知無罪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詳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第9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