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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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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黃春妹 法定代理人 劉黃亮 訴訟代理人 莊仲華律師 被   告 胡曉宏       文境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原交易字第3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