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拉烏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蒲麗珍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14616 號、
109 年度緩字第1231號、1232號),聲請
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
執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3N隱形眼鏡還原儀4.0」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9 年度偵字第14616 號被告拉烏科技有限公司、蒲麗珍違反
藥事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25
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1 年
,並已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期滿。扣案「3N隱形眼鏡還原
儀4.0 」1 個,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定。再檢
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拉烏科技有限公司、蒲麗珍違反藥事法一案,前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4616 號為
緩起訴處
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10 年6 月4 日期滿未經
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
書各1 份附卷
可稽。而扣案「3N隱形眼鏡還原儀4.0 」1 個
,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蒲麗珍
於
偵查中供承明確(參見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他字第1291號
卷第63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9 年1 月31日新北衛
食字第1090130246號函附資料1 份附卷可查(參見同上卷第
3 至52頁),
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物品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