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單聲沒字第 4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拉烏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蒲麗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14616 號、 109 年度緩字第1231號、123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 執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3N隱形眼鏡還原儀4.0」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9 年度偵字第14616 號被告拉烏科技有限公司、蒲麗珍違反 藥事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25 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 ,並已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期滿。扣案「3N隱形眼鏡還原 儀4.0 」1 個,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定。再檢 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拉烏科技有限公司、蒲麗珍違反藥事法一案,前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4616 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10 年6 月4 日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3N隱形眼鏡還原儀4.0 」1 個 ,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蒲麗珍 於偵查中供承明確(參見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他字第1291號 卷第63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9 年1 月31日新北衛 食字第1090130246號函附資料1 份附卷可查(參見同上卷第 3 至52頁),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物品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