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 11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族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孫族軒(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為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2月17日22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54巷口駛出至工商路,左轉往蘆洲區方向行駛,行經工商路48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從案外人鐘奕翔(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因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駕駛9273-RJ號自用小貨車左側行駛,致使鐘奕翔為閃避被告騎乘之上開機車而向右偏行,造成上開自用小貨車右後側車身撞及同向右側、由告訴人何至倫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造成何至倫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左小腿擦傷、左踝部皮膚深層4*5公分合併皮膚缺損傷口感染、右手皮膚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存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