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吳蕙名
被      告  李俊良
            宇安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智中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俊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吳蕙名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