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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4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7號 原   告 蘇以帆       蘇福連       徐粟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律師 被   告 洪銘聰       聯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何本源 上列被告洪銘聰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18 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