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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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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4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3號 原   告 陳泳欣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吳啟年       啟倡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韋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5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