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簡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浩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緝字第2 71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405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浩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臺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曾浩天於本 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分期付款約定書、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照、審查意見書影本各1份」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曾浩天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爰審酌被告並無資力分期給付價款,竟以附條件分期付款買 賣機車之方式,向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 公司)之特約商「冠億輪業有限公司」(下稱冠億公司)購 買本案機車,且其明知該機車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完畢前,所 有權仍屬仲信公司所有,竟恣意將該機車典當,造成告訴人 受有財產上損失,行為殊不足取,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前有 詐欺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審簡字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卷附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單親須撫養2個小孩,及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取之利益,被告犯後偵查 中否認犯行,至本院訊問中始坦承犯行,且今未能與告訴 人仲信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關於沒收部分: 查被告本件詐欺犯行所詐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1臺,未扣案,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 訴人,被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宣告沒收亦 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 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緝字第271號 被 告 曾浩天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浩天知悉自己並無購車自用之真意,亦知悉自己無給付分 期價款之意思,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 意,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 信公司)之特約商「冠億輪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街00號、下稱冠億公司)佯稱購買車輛係為供自身上 下班代步之用云云,致冠億公司陷於錯誤,同意曾浩天以附 條件買賣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1臺,總價新臺幣(下同)96,782元,並約定分18期 (自107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3月15日止),每期給付5,377 元。上開分期付款買賣經冠億公司送交仲信公司審核通過 後,由仲信公司付款予冠億公司,並受讓上開分期付款買賣 價金債權。曾浩天取得上開機車後,於107年9月13日即 將上開機車持向臺北鴻運當鋪典當6萬元,且未依約繳付任 何款項,復因曾浩天遲未贖回該車輛,於107年12月20日上 開車輛即移轉過戶與保丞車業行,仲信公司始悉受騙。 二、案經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曾浩天於偵查中之│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此為│ │ │供述 │伊舅舅王富貴以伊之名義買車等│ │ │ │語。 │ ├──┼──────────┼──────────────┤ │2 │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陳│被告為前揭詐欺犯行之事實。 │ │ │秋芳、江宗翰於偵查中│ │ │ │之證述 │ │ │ │ │ │ ├──┼──────────┼──────────────┤ │3 │證人即保丞車業行負責│上開車輛因典當未贖回而移轉過│ │ │人黃俊雄於偵查中之證│戶予證人黃俊雄之事實。 │ │ │述 │ │ ├──┼──────────┼──────────────┤ │4 │仲信公司廠商資料表、│被告購買上開車輛後未曾付款之│ │ │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事實。 │ │ │分期付款申請表、仲信│ │ │ │公司108年2月23日108 │ │ │ │年度(刑)字第0709A082│ │ │ │76號函暨分期付款表各│ │ │ │1份 │ │ ├──┼──────────┼──────────────┤ │5 │臺北鴻運當鋪之當票、│被告將上開車輛典當後未贖回,│ │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致該車輛移轉過戶予保丞車業行│ │ │通重型機車異動歷史查│之事實。 │ │ │詢、機車車主查詢、過│ │ │ │戶登記書各1份 │ │ ├──┼──────────┼──────────────┤ │6 │錄音檔譯文1份 │被告購車之初向冠億公司客服人│ │ │ │員佯稱為自用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徐 千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