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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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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 5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至德 訴訟代理人 江柏逵 被   告 巫世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6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