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11號
原 告 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威智
被 告 傅崇維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833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 條
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2年
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
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傅崇維所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審易字
第833 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0 年8 月9 日進行簡式審理程
序,並於同日15時31分
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錄音資料查
詢附卷
可憑,然原告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前述
刑事案件
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5時35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及收文時間
在卷
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對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法
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係於刑事案件
上訴權人(如
檢察官、被告等)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原告亦得於該
刑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
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駁回而
影響其
請求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