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芬
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
律師
原 告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捷欣服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淵智
被 告 潔西卡服飾股份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賽金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
暨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之。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
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
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
㈠被告張淵智雖因本案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2621 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聲
請簡易判決,惟前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且捷欣服飾有限
公司並非該案被告
等情,有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㈡被告林賽金本案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2621 號
不起訴處分書為
不起訴處分
,另未見潔西卡服飾股份公司有何違反商標法
犯行經檢察官
起訴等節,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
在卷可稽。
㈣是原告於無刑事
訴訟繫屬之情形下,對於被告張淵智、捷欣
服飾有限公司、林賽金、潔西卡服飾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自非合法。
三、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由本院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