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明新竊盜,處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任意竊取
告訴人所有之
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
衡其前科素行、專科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並已返還
告訴
人及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799號
被 告 賴明新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明新於民國110 年5 月20日6 時32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在新北市○○區○○路○○○ 號豐奕生活館有限公司
新北福和門市地下1 樓賣場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陳列架上由該店夜班主任王玉瑤管領之3M牌無痕透明迷你掛
勾2組及KINYO牌復古無段式桌扇1臺(價值共計新臺幣737元
),得手後,將之藏置在其
攜帶之背包內,並僅向櫃檯人員
結算另購買之商品,惟未將竊得之上開掛勾、桌扇結帳即逕
行離。
嗣因王玉瑤發現賴明新上開犯行,攔阻賴明新離開,
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玉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賴明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王玉瑤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
領保管單、豐奕生活館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各1 份
暨監視器
錄影光碟1 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 張、上開商品照片1
張附卷
可憑,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