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毅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世毅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恣意
間接毀損告訴人之
普通重型機車,
足以生損害於
告訴人,所為實應譴責,兼衡
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
人戶籍資料
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為學生,告
訴人所受損害,被告否認
犯行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34號
被 告 張世毅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世毅於民國109年9月24日1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
○街000號前,見某車號不詳之橘色機車停放在該處,於徒
手推倒該機車之際,已見陳偉民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放置在上開橘色機車旁,能預見若推倒上
開橘色機車,因骨牌效應,將使陳偉民所有之上開機車遭
壓損,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毀損陳偉民所有之機車之
不
確定故意,推倒上開橘色機車,該橘色機車因而壓倒陳偉
民所有之機車,致令陳偉民所有之機車之左後視鏡、轉向
把手總成之螺牙損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陳偉民。
二、案經陳偉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世毅經
傳喚未到庭,惟其於警詢時堅決否認有毀損告
訴人所有之機車之犯行,辯稱:伊
是故意推倒停放在新北市
○○區○○街000號前之橘色機車,但並非故意造成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損壞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
,
業據告訴人陳偉民於警詢時指訴
綦詳,並有監視器影像翻
拍照片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立信輪業股份有限公司員
山分公司報價單在卷
可稽,審酌告訴人所有之機車係放置在
被告推倒之橘色機車旁,被告於推倒該橘色機車時,應足以
預見因骨牌效應,將毀損告訴人所有之機車,被告不違背本
意,仍推倒上開橘色機車,
顯有間接毀損告訴人所有之機車
之意,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珮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