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附民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國雲智慧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被   告 許坊琦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0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