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附民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被   告 蕭家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33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