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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判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車參聖 代 理 人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朱勇強 上列聲請人告訴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7675號駁回聲請再 議之處分(原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6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刑事交付 審判補充理由狀,(下稱本件聲請狀)所載。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車參聖於民國109 年7月24日,以被告朱勇強涉有詐欺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後,以110年度偵字第60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 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 檢察長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7675號處 分書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該駁回再議處分書並於110年 10月5日送達於被告住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偵查卷 宗查證無誤,並有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於110 年10月12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此有本件聲請狀 上本院收狀章戳及委任狀等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 程式合於前揭法定程式要件,合先敘明。 三、惟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 付審判,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1 種 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 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 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等語,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 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 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 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臺灣 高等法院91年4 月25日刑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 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 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 者外,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134 點參照)。至上開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 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 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 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 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四、經查: ㈠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外科醫師,平日對命理多 所愛好及涉獵,107年年初,上網瀏覽,得知林晉德(自號 鐵版真人)在網路上刊登廣告,自述由恭鑑老人傳授鐵版神 數(屬逍遙派)。聲請人觀其網站上之電視訪問,以及其網 站上對於逍遙派論命法則之介紹,覺其算命法甚神奇,遂於 107年元月某日,至林晉德住所付費請其批命。聲請人深覺 好奇,而想學習,遂再拜訪林晉德,請其傳授鐵版神數算命 法。林晉德原開價學費2400萬元,經聲請人講價後改為2000 萬元成交,然尚未拜師及交付學費,林晉德即重病住院而作 罷。聲請人因在林晉德之網路訪問中得知林晉德有4位弟子 ,其中被告朱勇強為其翹楚,又為中華華人世界易經輿學 會、中國鐵版神數學會理事長,於107年10月某日前往拜 訪被告朱勇強,表明欲學習鐵版神數逍遙派算命法,被告表 明其為林晉德之公開傳人,得其真傳及全部資料,願意傳授 ,聲請人乃拜被告為師,學習鐵版神數逍遙派算命法,學費 則聲請人告知2000萬元,被告遂開價以此金額教授。自107 年10月10日至109年7月24日間止,上課大約10次,每次1小 時至1小時30分,被告交付講義、條文(讖語)數冊由聲請 人自行閱讀,又交付林晉德已算好之數百則命譜,交聲請人 自行研究、練習,及其所授之金口訣。109年6月上課時,聲 請人要求被告為其算命,6月30日被告拿出命譜及算法,被 告稱該命譜係向林晉德所取得,係拿其他與聲請人同時0出 生,且已算好之四份命譜中,湊幾條命理條文,湊為聲請人 命譜,聲請人深覺狐疑,且被告亦未提出推算規則及算法, 所為回答均閃爍其詞,至此聲請人方知被告根本不懂所謂逍 遙派論命規則,被告所傳授的即為假的鐵版神數,不是真的 ,並收取告訴人2000萬元之高額學費等語,因認被告所為涉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 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 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 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及30 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 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 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 上字第260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必須行 為人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以客觀上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手段 ,欺矇被害人使為財物之交付,始足當之。 ㈢被告朱勇強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確實有於2017 年10月9日從聲請人車參聖那收到現金2,000萬元。伊教告訴 人的東西是否可以算的準,是自由心證。伊與林晉德是師徒 ,也是師兄弟,伊是他的傳承人。本件是聲請人自己說他看 網路,三番兩次打電話給伊,說林晉德答應要教他,並把同 意書給伊看(庭呈逍遙派鐵版神數受教同意書),所以伊就 按照選購資料裡的壓箱密笈傳給他,且這張是3000萬的,但 他那邊是2000萬的,因為林晉德傳人家是用2000萬傳,但林 晉德叫伊傳3000萬的,伊有答應林晉德。伊對外名稱朱膺, 這是堪輿老師給伊的名字,林晉德藝名是林炎成。伊教給聲 請人的都是有憑有據,是傳家之寶,故需要花2000萬學,伊 按照流程都傳給他了,這些東西外面沒有的,他學到的怎麼 還給伊,伊按照同意書應該是3到6個月可以學完,但他學快 兩年,中間還沒有來上課,作業也沒有寫,伊是配合他,已 將命理資料及口訣都交付予告訴人,係聲請人自己不會算才 覺得詐騙,且同意書上面有寫不能退費等語,並提出逍遙派 鐵版神數受教同意書、被告以聲請人所提供其個人及父母生 辰八字等資料,宣稱以正統鐵版神數批命法批算之命格全批 書、鐵版神數逍遙派格局新版各1份等以資佐證(見110年度 偵字第60號偵查卷第155至542頁)。 ㈣聲請人於偵查中自陳:伊在網路上看到林晉德關於鐵版神數 的網頁,他說是依照人的出生年月日、父母、兄弟、配偶、 子女生肖,每個生肖有參數,配合一個15排的算盤,把參數 轉換為基本數,這樣排列組合很多,每個人參數都不一樣, 基本數出來後用八卦法則,可以變出很多數字,有一本書去 對數字,就可以推出命來。伊之所以願意花2000萬向被告學 ,是因為伊先找林晉德算,他一算算出伊配偶的姓,讓伊嚇 一跳。後來伊聽到林晉德有在教人,且在網路上有很多林晉 德的專訪,伊覺得很獨特就想學,但林晉德說他生病了沒有 要教了,伊上林晉德網路看到他有得意弟子朱膺,伊再聯絡 朱勇強,伊跟朱勇強確認是不是林晉德弟子,可否學到逍遙 派的算法,朱勇強說沒有問題,伊當時有跟林晉德講要學, 林晉德開2500萬伊殺到2000萬,伊就跟朱勇強說2000萬,朱 勇強就說好。交錢的時間地點如朱勇強所述會覺得被騙,是 因為他講的同意書伊交2000萬之前都沒看過,且他教的內容 與網路上講的不一樣,他沒有提到兄弟、配偶、子女生肖, 這樣基本數無法出來,卻要伊算乾坤大父母數,但伊明明就 會了,伊就懷疑他根本不會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35至136 頁)。 ㈤依上開聲請人所述,聲請人原係欲向林晉德學習逍遙派的算 法,並業已談妥2000萬之教學費用,因林晉德重病無法傳 授,聲請人復自行輾轉經由網路資訊,主動尋得被告資訊並 以之聯繫被告,向被告表明欲以先前與林晉德所談妥之2000 萬之教學費用,轉向被告學習乙情,應堪認定,而聲請人係 55年次出生,從事外科醫師工作,於案發當時正是年富力強 ,久歷世事之際,且係從事醫療業,自知應對被告是否具有 該門術數之授課能力,有所評斷考核後,再行付款之理,況 告訴人本件支付之費用高達2000萬元,實難認聲請人在未進 行任何考核步驟下,即貿然付款,依此所述,實無憑據足認 聲請人交付被告上開2000萬元,與被告向聲請人提供之授業 ,二者間有不符情形,是被告朱勇強既有向告訴人為授業之 行為,尚難認其有何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 ㈥聲請人偵查中自陳:伊在網路上看到林晉德關於鐵版神數的 網頁,他說是依照人的出生年月日、父母、兄弟、配偶、子 女生肖,每個生肖有參數,配合一個15排的算盤,把參數轉 換為基本數,這樣排列組合很多,每個人參數都不一樣,基 本數出來後用八卦法則,可以變出很多數字,有一本書去對 數字,就可以推出命來。伊之所以願意花2000萬向被告學, 是因為伊先找林晉德算,他一算算出伊配偶的姓,讓伊嚇一 跳。後來伊聽到林晉德有在教人,且在網路上有很多林晉德 的專訪,伊覺得很獨特就想學,但林晉德說他生病了沒有要 教了,伊上林晉德網路看到他有得意弟子朱膺,伊再聯絡朱 勇強,伊跟朱勇強確認是不是林晉德弟子,可否學到逍遙派 的算法,朱勇強說沒有問題,伊當時有跟林晉德講要學,林 晉德開2500萬伊殺到2000萬,伊就跟朱勇強說2000萬,朱勇 強就說好。交錢的時間地點如朱勇強所述等語。是以,本件 係聲請人主動尋得被告資訊,並主動與被告聯繫,向被告表 明欲以先前與林晉德所談妥之2000萬元之教學費用,轉向被 告學習乙情,則被告並無趁聲請人處於煩惱焦慮或不幸的狀 態下,以煽起聲請人之不安感及懼怕心理,壓制聲請人之理 性思考空間,使聲請人作成損害於己之決定,因而取得與社 會一般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之行為可言,此應堪認定。 縱被告履行教學內容及成效未如聲請人預期,仍屬民事債務 不履行之責任,本件未見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聲請人陷入錯 誤,亦難僅憑聲請人不認可被告所交付之命譜及算法,即逕 認被告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難認被告涉有詐欺犯行。 再者,被告於110年1月25日開庭後,業於110年3月17日具狀 陳報被告就聲請人所提供個人及父母之生辰八字等資料,以 正統鐵版神數批命法批算聲請人之命格全批書表乙份予檢察 官參酌調查,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犯行。 ㈦又風水、命理、卜卦、算命、改運、擲筊、請問神明鬼神、 法事施作、祭改、風水等傳統民俗行為,原本即屬個人信仰 之表現,又宗教命理鬼神之說,其效果之有無及強弱,本無 從進行科學上及客觀上之驗證,而聲請人係具有社會經驗及 受有良好教育之成年人,已如前述,自得本於自由意志判斷 ,決定是否接受及相信此類宗教服務,即不能僅因其嗣後不 再相信被告,或覺得被告算不準、教不好、教得不對,即率 認被告在案發當時對其提供之教學構成「詐術」,而任以刑 法詐欺罪責相繩。本件實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與刑事 犯罪無涉,聲請人如認權益受損,應循民事途徑謀求救濟。 ㈧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相關事證,業經本院調閱 前開卷證核閱屬實,就本件為何認定被告所詐欺案件罪嫌不 足,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皆已詳細論列說明 ,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理由,並無任何明顯 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從而,本 院認本件檢察機關業經詳為調查或斟酌,是聲請人就本件不 起訴處分及本件再議駁回處分已詳加斟酌之事,再執前詞聲 請交付審判,洵無足採,揆諸前揭說明,堪認本件交付審判 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