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曉強
代 理 人 趙浩程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
告訴被告林慧娟
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11
0 年度上聲議字第1104號駁回
再議之處分(原
不起訴處分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169號),聲請
交付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特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民國110
年2 月8 日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之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
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
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
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
法律別
有規定外,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另
起訴或其他
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
可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之聲請人雖記載「雷特創新科技有
限公司」,然該狀之「具狀人」(按即聲請人)欄位則僅以
電腦打字方式列印,並無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指印,依上
開規定,其聲請之法定程式有所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