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自字第31號
自 訴 人 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貝瑞爾生醫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葉榮濱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
自訴人原記載為「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查自訴人應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關於「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