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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附民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昌隆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太

被      告  通用不織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健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與訴之聲明,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健偉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3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