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昌隆針織有限公司
被 告 通用不織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健偉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與訴之聲明,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健偉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36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