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567號
原 告 紳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仁可
被 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林紹期
上列被告林紹期因
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紹期被訴侵占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
訴訟費用之問題,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