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柏緯
李文賢
林淑敏
共 同
被 告 鍾定展
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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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嘉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定展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4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
刑事案件因被告於111年9月14日死亡,經本院於111年10月19日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
可佐。原告等就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茲因原告等於書狀內有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