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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張軒睿
被      告  高鴻祥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列被告因被告高鴻祥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高鴻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