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張軒睿
被 告 高鴻祥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被告高鴻祥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高鴻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