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曉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6972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改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戊○○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附表所示財物得手。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㈠被告戊○○於警詢、
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
㈡
告訴代理人依鼎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副店長庚○○、豐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門市區經理丙○○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
告訴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門市經理辛○○、大創百貨之門市區店長丁○○於警詢中之指訴。
㈤監視器錄影畫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領據、現場及
扣案物照片。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被告所為5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
審酌被告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
論罪科刑及於108年間,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素行非佳,仍未能悔悟,再為本案5次竊盜
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
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告訴人豐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依鼎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害人品妍服飾店達成
和解,並賠償損失,有和解書4紙在卷
可參,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大學肄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於審理中自陳有未成年子女1名需撫養之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
定應執行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就附表編號4竊得之耳機5個、電風扇1個、捲線器3個、kitty網袋1個、鯉魚旗1個、鞋墊3個、鞋袋3個、男性內褲4個、束口袋5個、裝飾燈品1個、指甲貼5個、購物袋1個、充電線5個、指甲剪6個、指甲美容用品5個、髮飾8個,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且未返還告訴人丁○○,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
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竊得之深色格紋喇叭褲1件;就附表編號2竊得之果漾蜜糖腮紅膏1個、糖霜滋潤嫩唇棒2個、水唇蜜光澤護唇膏3個、素顏蜜粉1個、神奇緊顏精華1個、不怕水粉霧持久唇釉2個;就附表編號4竊得之購物袋1個、小垃圾桶1個、靜電減輕環1個、粉撲刷1個、涼感抱枕1個、高單收納袋1個;就附表編號5竊得之亞希朵酸蛋白洗髮精/滋養霜1罐、茶樹潔淨頭皮止癢液1罐,均於尋回後發還給各該告訴人,此有卷附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調查筆錄附卷可查,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3竊得之上衣2件,為本案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予以沒收或追徵,惟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品妍服飾店以新臺幣336元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份在卷
可憑,是本院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
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
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附表:
| | | | | |
| | 110年7月9日12時40分許至同日12時47分許 | | | 戊○○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日。 |
|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門市經理辛○○ (已提告) | | | 果漾蜜糖腮紅膏1個、糖霜滋潤嫩唇棒2個、水唇蜜光澤護唇膏3個、素顏蜜粉1個、神奇緊顏精華1個、不怕水粉霧持久唇釉2個 | 戊○○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日。 |
| | | | | 戊○○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日。 |
| | | | 耳機5個、電風扇1個、捲線器3個、kitty網袋1個、鯉魚旗1個、鞋墊3個、鞋袋3個、男性內褲4個、束口袋5個、涼感抱枕1個、裝飾燈品1個、指甲貼5個、購物袋2個、充電線5個、小垃圾桶1個、指甲剪6個、指甲美容用品5個、高單收納袋1個、髮飾8個、靜電減輕環1個、粉撲刷1個 | 戊○○犯竊盜罪,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耳機伍個、電風扇壹個、捲線器參個、kitty網袋壹個、鯉魚旗壹個、鞋墊參個、鞋袋參個、男性內褲肆個、束口袋伍個、裝飾燈品壹個、指甲貼伍個、購物袋壹個、充電線伍個、指甲剪陸個、指甲美容用品伍個、髮飾捌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0年7月9日13時46分許、同日13時52分許 | | 亞希朵酸蛋白洗髮精/滋養霜1罐、茶樹潔淨頭皮止癢液1罐 | 戊○○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