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捷運家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陳玉樹
蕭庠富
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11年4月1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狀戳
足稽)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徐子涵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