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87號
原 告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原 告 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上三人共同 林宗憲
被 告 廖建裕
上列被告廖建裕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吳柏志部分,因其於
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是以原告對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