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7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李漢文(業經有罪判決確定)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凌晨0時,在新竹縣湖口鄉興華街某公園旁,以自備鑰匙竊取蘇秀枝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得手,後交由段禹帆(業經有罪判決確定)駕駛上開竊得之車輛,並搭載被告許家倫、李漢文及梁信煜(業經有罪判決確定),於110年4月19日凌晨1時47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工地內,由李漢文及梁信煜進入上開工地竊取蕭仁傑管領之筆電1台、硬碟1個、水準儀1台、雷射水平儀1台、工作燈2個、電鑽1個、砂輪機1個、無線電4台、監視器主機1台(共計損失約新臺幣15萬4,900元),段禹帆及被告則在外面把風,得手後4人一同乘坐R3-1182號自用小客車逃逸並將贓物變賣朋分花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1年1月19日繫屬本院,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業於112年4月6日死亡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函文、個人除戶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