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31號
被 告 許家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李漢文(業經有罪判決確定)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凌晨0時,在新竹縣湖口鄉興華街某公園旁,以自備鑰匙竊取蘇秀枝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得手,後交由段禹帆(業經有罪判決確定)駕駛上開竊得之車輛,並搭載被告許家倫、李漢文及梁信煜(業經有罪判決確定),於110年4月19日凌晨1時47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工地內,由李漢文及梁信煜進入上開工地竊取蕭仁傑管領之筆電1台、硬碟1個、水準儀1台、雷射水平儀1台、工作燈2個、電鑽1個、砂輪機1個、無線電4台、監視器主機1台(共計損失約新臺幣15萬4,900元),段禹帆及被告則在外面把風,得手後4人一同乘坐R3-1182號自用小客車逃逸並將
贓物變賣朋分花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
竊盜罪嫌等語。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1年1月19日繫屬本院,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業於112年4月6日死亡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函文、個人除戶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