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渙騰
經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應祥
共 同
被 告 立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敏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4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渙騰係被告經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於民國108年1月間遷至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下稱被告經展公司,登記負責人原為黃鈺娟(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由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9年5月20日由姚應祥接任登記負責人】、被告立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下稱被告立馬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廖敏秀(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由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因未依規定限期辦理董事、監察人改選變更登記,已於112年1月11日當然解任】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洪渙騰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知識,可知網路影音平台上供不特定人觀看之電影、電視連續劇,多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上傳之影片,當可預見若提供該等影片連結網址與
公眾,將使社會大眾更容易接觸該等侵權影片,而可能幫助非法公開傳輸者侵害他人
公開傳輸權之損害結果擴大,亦明知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本案
告訴人)所撥放之節目內容,係由本案
告訴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本案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製作公開傳輸其內容,竟基於縱使所連結之影片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不確定故意,由被告洪渙騰與大陸地區某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洽談使用其「LTV」應用程式後(LTV應用程式係自動抓取第三方網站之影音連結,讓使用者可連結至外部網站觀看影片,節省使用者搜尋影片路徑之時間),於106年6月29日,由被告洪渙騰指示不知情之張文晴成立「Ltv-免費露天電視-」Facebook粉絲專頁,提供LTV應用程式之下載連結及安裝步驟,供用戶免費觀看本案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節目,而粉絲專頁亦會不定期提供節目資訊、更新載點。
嗣被告洪渙騰為推廣被告立馬公司之「179團購網」,
乃再指示張文晴於107年1月3日將上開Facebook粉絲專頁更名為「L2TV-最強移動電視-」,於107年3月12日在上開Facebook粉絲專頁公告「LTV」應用程式更新為「L2TV」,提供「L2TV」應用程式之下載連結及安裝步驟,供用戶免費觀覽本案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之節目,並表示如加入被告立馬公司之「179團購網」,並支付新臺幣199元之預購金,即可成為贊助會員(即皇冠會員),可觀看「L2TV」之所有節目,而「179團購網」之其餘訪客、註冊會員可觀看「L2TV」之部分節目,被告洪渙騰即以此方法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重製本案告訴人之著作而侵害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洪渙騰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3條第4款等罪嫌,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論以
幫助犯;被告經展公司、被告立馬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
罰金刑等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著作權法第101條亦規定甚明。
三、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洪渙騰、被告經展公司、被告立馬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洪渙騰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3條第4款等罪嫌,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論以幫助犯;被告經展公司、被告立馬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惟上開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該條文雖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然因施行日期需由行政院另定之,尚未生效),均須告訴乃論。而被告洪渙騰、被告經展公司部分,因已與本案告訴人達成調解,業經本案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50號調解筆錄2份、111年8月30日刑事撤回
告訴狀、111年12月23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59至166、171至177、179至181頁);至被告立馬公司部分,則因本案告訴人已對被告洪渙騰、被告經展公司撤回告訴,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效力亦及於被告立馬公司,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附表一:LTV侵權頻道清單
附表二:L2TV侵權頻道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