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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陳博建律師
            廖家振律師
被      告  陳毅鴻  


相對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黃思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思恩律師就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限制相對人黃思恩律師就如附表二之1所示資料,僅得以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就如附表二之2至附表二之7所示資料均不得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所示資料,前經本院裁定對被告陳毅鴻、同案被告文尚源、陳彥伊、徐瑞德、徐世豐、林啟光及其等之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而附表一之2所示資料,則係聲請人即告訴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就被告陳毅鴻本案不法行為所涉及之聲請人營業秘密檔案,均屬聲請人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又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資料係被告陳毅鴻以及同案被告陳建廷、文尚源、陳彥伊、徐瑞德、徐世豐、林啟光個別犯罪情節有關之載有聲請人營業秘密之資料或扣案物。茲因被告陳毅鴻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委任黃思恩律師為辯護人,為避免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因進行訴訟而外洩,並兼顧被告陳毅鴻防禦權,爰聲請對被告陳毅鴻之辯護人黃思恩律師就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所示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就如附表二之1所示與被告陳毅鴻犯罪情節有關之資料,限制黃思恩律師僅得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其餘與被告陳毅鴻本案犯罪無關之資料,則不得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等語。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30日起施行,而依該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於111年8月30日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
三、次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第1、3項規定定有明文。又關於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如他造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其代理人宜併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陳毅鴻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審理在案。茲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資料,並聽取兩造之意見後,本院認如附表一之1所示有關彌封偵查卷宗部分,係聲請人或檢察官基於刑事偵查、刑事訴訟進行之目的所提出及蒐證資料,由檢察官於偵查中認定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內容,亦即存有聲請人從事金屬3C機殼加工之研發、製程、處理、品保之技術或成本、人力等非屬一般人可輕易取得之資訊,且聲請人亦設有一定程度之保密措施避免外流之虞;有關非彌封偵查卷宗及被告徐瑞德扣押物之檔案部分,均非一望即知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得周知之資訊,且被告徐瑞德扣押物之檔案為檢察官於偵查中經檢閱後,認與聲請人營業秘密相關並僅擷取其名稱至起訴書附表二表格之內,倘該等資訊外流,有可能造成聲請人財產權受侵害,核屬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密。另如附表一之2所示資料,則係聲請人具狀說明被告陳毅鴻就其被訴違法重製具有聲請人營業秘密之檔案或文件如何符合營業秘密之說明,涉及各該檔案、文件之內容本身,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備相當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經核亦屬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密。又相對人黃思恩律師係被告陳毅鴻委任之辯護人,復查無證據證明黃思恩律師取得或持有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所示資料,並無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令之情事,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如附表一之1至附表一之2所示資料,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黃思恩律師開示、使用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所示資料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告陳毅鴻曾取得、持有如附表二之1所示資料,其對該資料內容自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被告陳毅鴻之辯護人即黃思恩律師當可就檢閱結果與被告陳毅鴻充分討論後,抄錄主觀上認為重要部分予以扼要整理、記載,再提出相對應之答辯,本院亦未就檢閱及抄錄之方式、時間長短、次數等事項,施加其他不必要之限制,客觀上已足資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卷證獲知權及辯護人得以實質有效協助被告之辯護權,並權衡對於聲請人現階段認屬營業秘密之保護、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認相對人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事前檢閱、抄錄如附表二之1所示之卷證內容,而限制相對人不得以抄錄以外之任何方式重製如附表二之1所示之卷證內容,應屬適當。另就附表二之2至附表二之7所示卷證內容,分別係檢察官起訴所主張同案被告陳建廷、文尚源、陳彥伊、徐瑞德、徐世豐、林啟光知悉、持有且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或明知為他人持有而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洩漏之營業秘密檔案及證據,前開卷證資料均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此等資訊揭露時將對聲請人產生一定影響,本院雖對相對人黃思恩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然若任由相對人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無條件重製持有如附表二之2至二之7所示之卷證內容,對於聲請人而言,恐將增加該等資訊對外洩漏而受有不可回復損害之風險,因認就如附表二之2至二之7所示之卷證內容,有限制相對人閱卷之必要。是聲請人認應限制相對人黃思恩律師就如附表二之1所示資料,僅得以在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就如附表二之2至附表二之7所示資料均不得檢閱、抄錄、攝影及重製,經核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亦無礙於被告陳毅鴻及黃思恩律師對於本案卷證資訊之獲取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1條、第13條第1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梁茵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就限制閱卷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表一之1:
卷證種類
卷證範圍
一彌封卷之偵查卷宗資料
①彌封卷卷一(111年度偵字第14014號)
②彌封卷卷三(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③彌封卷卷四(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④彌封卷卷五(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⑤彌封卷卷六(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⑥彌封卷卷七(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⑦彌封卷卷八(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⑧彌封卷卷九(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⑨彌封卷卷十(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⑩彌封卷卷十二(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⑪彌封卷卷十三(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⑫彌封卷卷十四(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⑬彌封卷卷十五(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⑭彌封卷卷十六(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⑮彌封卷卷十七(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⑯彌封卷卷十八(110年度他字第237號)
⑰彌封卷卷附獨立信封内資料(微信)
二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⑱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第69至76頁
⑲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231至234頁
⑳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511至519頁
㉑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43至59頁
㉒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183至195頁
㉓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20至224頁
㉔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39至259頁
㉕111年度偵字第14014卷一第377至382頁
㉖111年度偵字第24214號卷第51至56頁
三被告徐瑞德扣押物之扣押檔案
㉗HSG重點
㉘報告一品保周報-WK43
㉙新案資料-0909
㉚新案資料CTC-0909
㉛C250-S65-S63-DH100%檢測設備(AIM)評估報告
㉜CNC電子停機看板說明
㉝EVT RCAM檢測規劃-V2
㉞M7BM8BRC 自組 OQC檢驗流程及人力評估明細-1014
㉟大小餅
㊱可達品質週報-05 CNC AIM
㊲可達品質週報-0130 加銑 AIM評估報告
㊳部門早會資料-0925
㊴1.M8-4G Yield report(trace)02-27
㊵950 各站點卡控
㊶CTC_D17_Traceability_EquipmentD...201019.xlsx
㊷iPad CTC QBR Presentation00000000
㊸M7M8 Equator Daily Report-副本
㊹PPT1
㊺PPT2
㊻Trace System Introduction Report0309
㊼宿遷可達品質處工作匯報_0130-IPQC
㊽新產品開發管理(1)
附表一之2:(被告陳毅鴻部分)
卷證種類
卷證範圍
本院不公開卷之部分卷宗資料
本院不公開卷第115至116頁

附表二之1【被告陳毅鴻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14
告證35-3-1
Audit Action Tracker_Q1_iPhone_CTCHSG0422.xlsx
彌封卷卷十二第131-134頁
2
附表一
編號15
告證35-3-2
品保稽核周报7月-W2.pptw
彌封卷卷十二第135-144頁
3
附表一
編號16
告證35-3-3
品保稽核周报7月-W2 V2.pptw
彌封卷卷十二第145-154頁

附表二之2:【被告文尚源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12
告證35-2-1
N104 HSG MP Yield Summary- CTC00000000.pptx
彌封卷卷十二第119-130頁
2
附表一
編號13
告證34-1-1
WK12副总周报_00000000.pptx(LP106專案周報)
彌封卷卷十二第49-114頁

附表二之3:【被告陳彥伊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17
告證13-1-1

彌封卷卷八第265-266頁
2
附表一
編號18
告證14
告證14-1-1

彌封卷卷八第373-434頁
3
附表一
編號19
告證14-1-2

彌封卷卷八第435-442頁
4
附表一
編號20
告證14-1-3

彌封卷卷八第443-448頁
5
附表一
編號21
告證15-2-3

彌封卷卷九第29-58頁
6
附表一
編號22
告證9
告證9-1-1

彌封卷卷四第255-260頁
7
告證9-1-2

彌封卷卷四第261-286頁
8
告證9-1-3

彌封卷卷四第287-316頁
9
告證9-1-4

彌封卷卷四第317-346頁
10
告證10-1-6

彌封卷卷六第41-46頁
11
告證10-1-7

彌封卷卷六第47-72頁
12
告證10-1-8

彌封卷卷六第73-100頁
13
附表一
編號23
告證9-1-5

彌封卷卷四第347-366頁
14
告證9-1-6

彌封卷卷四第367-400頁
15
附表一
編號24
告證10
告證10-1-1

彌封卷卷六第3-20頁
16
附表一
編號25
告證10-1-13

彌封卷卷六第203-224頁
17
附表一
編號26
告證10-1-15

彌封卷卷六第229-254頁
18
附表一 
編號27
告證10-1-17

彌封卷卷六第271-296頁
19
告證10-1-18

彌封卷卷六第297-302頁
20
告證10-1-19

彌封卷卷六第303-306頁
21
附表一
編號28
告證10-1-20

彌封卷卷七第3-24頁
22
附表一
編號29
告證10-1-21

彌封卷卷七第25-38頁
23
附表一
編號30
告證10-1-23

彌封卷卷七第51-74頁
24
附表一
編號31
告證10-1-2

彌封卷卷六第21-24頁
25
附表一
編號32
告證10-1-4

彌封卷卷六第31-36頁
26
附表一
編號33
告證10-1-5 

彌封卷卷六第37-40頁
27
附表一
編號34
告證11
告證11-1-1

彌封卷卷八第3-44頁
28
附表一
編號35
告證12-1-3

彌封卷卷八第91-98頁
29
附表一
編號36
告證11-1-2

彌封卷卷八第45-64頁
30
告證11-1-3

彌封卷卷八第65-74頁
31
附表一
編號37
告證12
告證12-1-1

彌封卷卷八第75-84頁
32
告證12-1-2

彌封卷卷八第85-90頁

附表二之4:【被告徐瑞德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38
告證1-5-1

彌封卷卷三第235-314頁
2
附表一
編號39
告證3-1-1

彌封卷卷四第5-26頁
3

告證5-1-1

彌封卷卷四第177-194頁
4
附表一
編號40
告證3-1-2

彌封卷卷四第27-38頁
5
告證13-2-6

彌封卷卷八第345-368頁
 6
附表一
編號41
告證3-1-3

彌封卷卷四第39-72頁
7
告證3-1-4

彌封卷卷四第73-76頁
8
告證3-1-5

彌封卷卷四第77-82頁
9
告證3-1-6

彌封卷卷四第83-92頁
10
告證3-1-7

彌封卷卷四第93-106頁
11
告證3-1-8

彌封卷卷四第107-120頁
12
告證3-1-9

彌封卷卷四第121-126頁
13
告證3-1-10

彌封卷卷四第127-134頁
14
告證3-1-11

彌封卷卷四第135-154頁
15
告證3-1-12

彌封卷卷四第155-174頁
16
附表一
編號42
告證8-4-2

彌封卷卷四第217-226頁
17
附表一
編號43
告證8-4-3

彌封卷卷四第227-236頁
18
告證12-2-14

彌封卷卷八第237-240頁
19
告證12-2-15

彌封卷卷八第241-258頁
20
附表一
編號44
告證9-2-1

彌封卷卷五第3-36頁
21
告證9-2-2

彌封卷卷五第37-48頁
22
告證9-2-3

彌封卷卷五第49-54頁
23
告證9-2-4

彌封卷卷五第55-66頁
24
告證9-2-5

彌封卷卷五第67-80頁
25
告證9-2-6

彌封卷卷五第81-84頁
26
告證9-2-7

彌封卷卷五第85-88頁
27
附表一
編號45
告證13-2-4

彌封卷卷八第305-320頁
28
告證13-2-5

彌封卷卷八第321-344頁
29
附表一
編號46
告證9-2-8

彌封卷卷五第89-102頁
30
告證9-2-9

彌封卷卷五第103-116頁
31
告證9-2-10

彌封卷卷五第117-126頁
32
告證9-2-11

彌封卷卷五第127-132頁
33
告證9-2-12

彌封卷卷五第133-140頁
34
告證9-2-13

彌封卷卷五第141-146頁
35
告證9-2-14

彌封卷卷五第147-158頁
36
告證9-2-15

彌封卷卷五第159-164頁
37
告證9-2-16

彌封卷卷五第165-168頁
38
告證10-2-3

彌封卷卷七第241-272頁
39
告證10-2-4

彌封卷卷七第273-284頁
40
附表一
編號47
告證9-2-17

彌封卷卷五第169-204頁
41
附表一
編號48
(起訴書原誤載為「告證15-5-14至15-5-13」,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告證15-5-9至15-5-13」;另告證15-5-14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部分資料相同)
告證15-5-9

彌封卷卷九第267-278頁
42
告證15-5-10

彌封卷卷九第279-286頁
43
告證15-5-11

彌封卷卷九第287-358頁
44
告證15-5-12

彌封卷卷九第359-366頁
45
告證15-5-13

彌封卷卷九第367-404頁
46
告證15-5-14

彌封卷卷九第405-408頁
47
附表一
編號49
告證9-2-18

彌封卷卷五第205-216頁
48
告證9-2-19

彌封卷卷五第217-230頁
49
告證9-2-20

彌封卷卷五第231-246頁
50
告證9-2-21

彌封卷卷五第247-298頁
51
告證9-2-22

彌封卷卷五第299-304頁
52
告證12-2-8

彌封卷卷八第159-168頁
53
告證12-2-10

彌封卷卷八第173-178頁
54
告證12-2-12

彌封卷卷八第185-200頁
55
附表一
編號50
告證12-2-13

彌封卷卷八第201-236頁
56
附表一
編號51
告證9-2-23

彌封卷卷五第305-310頁
57
告證9-2-24

彌封卷卷五第311-316頁
58
告證9-2-25

彌封卷卷五第317-324頁
59
告證9-2-26

彌封卷卷五第325-328頁
60
告證9-2-27

彌封卷卷五第329-332頁
61
告證9-2-28

彌封卷卷五第333-338頁
62
告證9-2-29

彌封卷卷五第339-342頁
63
告證9-2-30

彌封卷卷五第343-346頁
64
告證9-2-31

彌封卷卷五第347-356頁
65
告證9-2-32

彌封卷卷五第357-368頁
66
告證9-2-33

彌封卷卷五第369-374頁
67
告證9-2-34

彌封卷卷五第375-380頁
68
告證9-2-35

彌封卷卷五第381-412頁
69
告證15-5-17

彌封卷卷十第3-90頁
70
告證13-2-7

彌封卷卷八第369-372頁
71
附表一
編號52
告證10-2-1

彌封卷卷七第231-236頁
72
告證10-2-2

彌封卷卷七第237-240頁
73
附表一
編號53
告證10-2-7

彌封卷卷七第337-344頁
74
告證10-2-8

彌封卷卷七第345-350頁
75
告證15-5-14

彌封卷卷九第405-408頁
76
告證15-5-15

彌封卷卷九第409-412頁
77
告證15-5-16

彌封卷卷九第413-420頁
78
附表一
編號54
告證13-2-1

彌封卷卷八第267-280頁
79
告證13-2-2

彌封卷卷八第281-294頁
80
告證13-2-3

彌封卷卷八第295-304頁
81
附表一
編號55
告證15-5-1

彌封卷卷九第181-204頁
82
附表二
編號1
X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3
附表二
編號2
X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4
附表二
編號3
X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5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6
附表二
編號4
X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7
附表二
編號5
X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8
附表二
編號6
X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89
附表二
編號7
X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0
附表二
編號8
X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1
附表二
編號9
X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2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3
附表二
編號10
X

扣押物編號1-3(立訊公務筆電)
94
附表二
編號11
X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5
附表二
編號12
X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6
附表二
編號13
X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7
附表二
編號14
X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8
附表二
編號15
X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99
附表二
編號16
X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0
附表二
編號17
X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1
附表二
編號18
X
宿遷可達品質處工作匯報_0130-IPQC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2
附表二
編號19
X
新產品開發管理(1)
扣押物編號1-2(徐瑞德手機)
103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43至59頁
104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183至195頁
105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20至224頁
106
X
X
非彌封卷之部分偵查卷宗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20627卷第239至259頁

附表二之5:【被告徐世豐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59
微信
特洛依主官討論區
①彌封卷卷附獨立信封内資料(微信)
②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231至234頁
(聲請狀誤載為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十第511至519頁)
2
X
被告蔡文傑109年6月24日主旨「fwd:程序開發流程初稿」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Jod duty_Rev.01 0624a.zip;ATT00001.htm
①110年度他字第237號卷二第69至76頁
②111年度偵字第14014卷一第377至382頁
③111年度偵字第24214號卷第51至56頁
④彌封卷卷十七第218至223頁(聲請狀漏載應予補充)

附表二之6:【被告林啟光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編號62
微信
可勝陽極生產線佈局圖
彌封卷附之獨立信封内資料,僅限於該信封封面編號11之部分(林啟光與周千賀微信對話)

附表二之7:【被告陳建廷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資料得以檢閱、抄錄之部分】
編號
起訴書
附表編號
證據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文件名稱
各該相對人僅得以檢閱、抄錄之證據出處及範圍
1
附表一
告證56
告證15-3-1

彌封卷卷九第129-178頁
2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1-2-1

彌封卷卷十五第13-16頁
3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1-2-2

彌封卷卷十五第17-22頁
4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1-2-3

彌封卷卷十五第23-28頁
5
附表一
告證57
告證8-1-7
设备Tracker.xlsx
彌封卷卷十四第147-158頁
6
X
微信
特洛伊主管討論區、Troy一級主管討論區、(重要)理籍聊天群
彌封卷附之獨立信封内資料,僅限於該信封封面編號1「特洛伊主管討論區」、編號6「Troy一級主管討論區」、編號7「(重要)理籍聊天群」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