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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康志瑋
被 告 李竟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
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
言詞
辯論
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12年2 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