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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秋蓉

被      告  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凱瑄
被      告  王紹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並引用刑事偵、審中之卷證資料及陳述。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智易字第33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