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秋蓉
被 告 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凱瑄
被 告 王紹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智易字第33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