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摩歐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吳政緯律師
被 告 林倩芸即油樂網商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政鴻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
本件被告林政鴻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婷羽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