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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自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13號
自  訴  人  亞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森田
被      告  翁佳綺


選任辯護人  羅廣祐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亞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翁佳綺提起本案詐欺等罪之自訴,前雖委任張立業律師、段誠綱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具狀向本院解除委任,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經本院於111年12月28日以111年度自字第13號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10日送達至自訴人之設址,且因未獲會晤本人,而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自訴人今仍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上開說明,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