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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友浩



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林美倫律師
被      告  黃思寧


選任辯護人  陳俐螢律師
            黃俊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附表一至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至六「主文欄」所示宣告刑,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履行附表七所示緩刑負擔,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保護管束
庚○○犯附表五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五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丁○○從民國108年10月24日起到110年6月25日止,歷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及三峽派出所警員、同局汐止分局警備隊警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丁○○於附表一所示登入時間及地點,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供之桌上型公務電腦連線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建置之「智慧型雲端影像檢索系統(俗稱「雲龍系統」)」,並未經附表一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附表一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入侵「雲龍系統」,再將附表一所示車號輸入「雲龍系統」查詢附表一所示車號之車輛行駛軌跡(車號000-0000號車輛為丙○○與其弟乙○○使用之車輛,車號000-0000號為己○○使用之車輛,車號000-0000號車輛為己○○友人甲○○使用之車輛),且勾稽查詢所得車輛行駛軌跡研判其當時配偶丙○○(兩人於110年11月16日經法院調解離婚)之行蹤及交友狀況,而非法利用前揭丙○○、乙○○、甲○○及己○○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乙○○、甲○○及己○○之資訊隱私權。
(二)丁○○向附表二所示實際查詢之警員佯稱:基於辦案需要,需查詢附表二所示車號之車輛行駛軌跡,且已取得附表二所示帳號申請人同意云云,該等警員因此陷於錯誤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於附表二所示登入時間及地點,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供之桌上型公務電腦連線至「雲龍系統」,並未經附表二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附表二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入侵「雲龍系統」,再將附表二所示車號輸入「雲龍系統」查詢附表二所示車號之車輛行駛軌跡,且將查詢所得之車輛行駛軌跡資料交給丁○○,丁○○據此勾稽、研判丙○○之行蹤及交友狀況,而非法利用前揭丙○○、乙○○及己○○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乙○○及己○○之資訊隱私權。
(三)丁○○於附表三所示登入時間及地點,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供之桌上型公務電腦連線至「雲龍系統」,並未經附表三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附表三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入侵「雲龍系統」,再於「雲龍系統」之「特定目標即時告警功能(警員於系統上先行輸入特定車號,俟車輛行經警用車辨攝影機時,系統可立即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特定人員,可即時追查特定車號之車輛行蹤)」輸入附表三所示車號,丁○○據此研判丙○○當下行蹤及交友狀況(但卷內並無證據足資證明「雲龍系統」有因此發送任何附表三所示車號之車輛行經警用車辨攝影機之個人資料之電子郵件給丁○○),而非法利用前揭丙○○、乙○○、甲○○及己○○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乙○○、甲○○及己○○之資訊隱私權。
(四)丁○○向附表四所示實際查詢之警員佯稱:基於辦案需要,需查詢附表四所示車號之車輛行駛軌跡,且已取得附表四所示帳號申請人同意云云,該警員因此陷於錯誤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乃於附表四所示登入時間及地點,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供之桌上型公務電腦連線至「雲龍系統」,並未經附表四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附表四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入侵「雲龍系統」,再於「雲龍系統」之「特定目標即時告警功能」輸入附表四所示車號,丁○○據此研判丙○○當下行蹤及交友狀況(但卷內並無證據足資證明「雲龍系統」有因此發送任何附表四所示車號之車輛行經警用車辨攝影機之個人資料之電子郵件給丁○○),而非法利用前揭丙○○及乙○○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及乙○○之資訊隱私權。  
二、丁○○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及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於110年5月12日20時2分許,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供之桌上型公務電腦連線至「雲龍系統」,並未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警員呂翊禎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呂翊禎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入侵「雲龍系統」,再於「雲龍系統」之「特定目標即時告警功能」輸入車號000-0000號及收受通知之電子郵件信箱「ck0000000@hotmail.com」。自同年月13日22時14分許起至同年月16日15時45分許止,丁○○陸續收到車號000-0000號車輛行經不同路段之警用車辨攝影機之通知,丁○○據此研判丙○○當下行蹤及交友狀況,而非法利用前揭丙○○及乙○○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及乙○○之資訊隱私權。 
三、庚○○從110年5月16日起到同年6月24日止,擔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警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與丁○○共同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庚○○依照丁○○的指示,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於附表五所示登入時間及地點,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供之桌上型公務電腦連線至「雲龍系統」,並未經附表五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附表五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入侵「雲龍系統」,再將附表五所示車號輸入「雲龍系統」查詢附表五所示車號之車輛行駛軌跡,且將查詢所得之車輛行駛軌跡資料交給丁○○,丁○○據此勾稽、研判丙○○之行蹤及交友狀況,而共同非法利用前揭丙○○、乙○○、甲○○及己○○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乙○○、甲○○及己○○之資訊隱私權(庚○○所犯附表五編號8至17部分,未經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二)庚○○依照丁○○指示,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於附表六所示登入時間及地點,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供之桌上型公務電腦連線至「雲龍系統」,並未經附表六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附表六所示帳號申請人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入侵「雲龍系統」,再於「雲龍系統」之「特定目標即時告警功能」輸入附表六所示車號,丁○○據此研判丙○○當下行蹤及交友狀況(但卷內並無證據足資證明「雲龍系統」有因此發送任何附表六所示車號之車輛行經警用車辨攝影機之個人資料之電子郵件給丁○○),而共同非法利用前揭丙○○、乙○○及己○○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乙○○及己○○之資訊隱私權(庚○○所犯附表六編號5至8部分,未經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丁○○、庚○○(下稱被告二人)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二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二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0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29、154頁)。
(二)證人告訴人丙○○、乙○○、甲○○及己○○(下稱告訴人四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稱(見110年度他字第4459號卷<下稱他卷>第265-269、336-337頁、第197-198、279-281頁、第193-194、279-281頁、第195-196、279-281、338-339頁)。
(三)證人即附表一至六所示帳號申請人於警詢或偵訊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065號卷第23-24頁、他卷第172頁、第158頁、第166-168頁、第159-160頁、第169頁、第164-165頁、第161-163頁、第173-174頁、第178、296-303頁)。
(四)被告丁○○所收到「雲龍系統」發送車號000-0000號車輛行經不同路段之警用車辨攝影機之電子郵件翻拍照片、車號000-0000號車輛、車號000-0000號車輛及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0月22日新北警政字第1101971541號函、被告二人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智慧影像辨識紀錄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110年6月2日8時51分許至同年月7日0時9分許之監視器畫面照片、「雲龍系統」使用畫面照片(見他卷第70-74頁、第92、95、97頁、第122-124頁、第125、127頁、第128-150頁、第186頁正面至第188頁背面、第191-192頁)。
(五)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明確證稱被告庚○○於110年3月間就知悉其請被告庚○○使用「雲龍系統」查詢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行駛軌跡的目的與公務無關等語(見他卷第313-314頁),稽之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坦承附表五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犯行,而該等犯行之時間為110年5月16日至同年月6月26日,足認被告庚○○於附表五編號8至17、編號六編號5至8所示時間為各次犯行時,均知悉被告丁○○請被告庚○○使用「雲龍系統」查詢車輛行駛軌跡之目的均與公務無關,被告庚○○係與被告丁○○共犯附表五編號8至17、編號六編號5至8所示犯行甚明,然因公訴意旨認被告庚○○就該等犯行均屬不知情而遭被告丁○○所利用,故就被告庚○○部分,該等犯行均不在起訴範圍內,本院不得逕予審判,併此指明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經查,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58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但揆其修正理由,僅係將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但書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實質上並無變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是就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行為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58條規定。
 2、按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項。此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謂有正當理由。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參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意旨)。次按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3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屬於借罪借刑雙層式簡略立法之一種,係以借犯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各條之原罪,再加上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行為客體犯罪之構成條件而成,並借原罪之基準刑以加重其刑至2分之1為其法定本刑,屬獨立之另一罪名(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意旨)。
 3、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行為態樣,包含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利用」係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第2條第3、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定有明文。
 4、事實欄一(一)至(四)部分(即附表一至四部分)
  經查,被告丁○○從108年10月24日起到110年6月25日止,歷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及三峽派出所警員、同局汐止分局警備隊警員,此有前引被告丁○○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可查,是被告丁○○於事實欄一(一)至(四)所示時間,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機關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雲龍系統」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建置之電腦系統,是「雲龍系統」之電磁紀錄屬公務機關電腦電磁紀錄無訛;又被告丁○○蒐集告訴人四人車輛行駛軌跡及特定車號車輛當下行蹤之個人資料均係為私人目的,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而與公務機關之定義有別,是其所為應係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同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係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為之。是核被告丁○○於事實欄一(一)至(四)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61條、第358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罪共131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31罪。被告每次非法蒐集告訴人四人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用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另認應論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容有誤會。惟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丁○○上開所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5、事實欄二部分
  按電磁紀錄,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 項定有明文。而電磁紀錄的特性,係可透過電腦設備予以編輯、處理、傳輸、顯示或儲存,本質上具備一定之可再現性,且因電腦科技的創新與進步,在重複讀取、傳輸電磁紀錄的過程中,原有電磁紀錄的檔案內容,可以隨時複製而不致減損,屬電磁紀錄與一般動產的差異所在。同法第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所規範之行為態樣之一,係以「無故取得」,而非財產犯罪之「竊取」用語,即有意區隔兩者之不同。上揭所稱「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乃指透過電腦的使用,以包括複製在內的方法,將他人的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的情形。故在「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的行為態樣中,縱使原所有人仍繼續保有電磁紀錄的支配占有狀態,然如行為人藉由電腦設備的複製技術,使自己同時獲取檔案內容完全相同、訊號毫無減損的電磁紀錄,仍該當此罪的成立(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意旨)。經查,「雲龍系統」之「特定目標即時告警功能」係警員可於系統上先行輸入特定車號,俟車輛行經警用車辨攝影機時,系統可立即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特定人員,以即時追查特定車號之車輛行蹤,則被告丁○○輸入車號000-0000號,因而取得「雲龍系統」內有關該車號車輛之即時行蹤資料,自屬取得公務電腦之電磁紀錄。又被告丁○○蒐集特定車號車輛當下行蹤之個人資料係為私人目的,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而與公務機關之定義有別,是其所為應係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同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係假借其等職務上之機會為之。是核被告丁○○於事實欄二之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61條、第359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取得公務電腦之電磁紀錄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公訴意旨漏未論及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61條、第359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取得公務電腦之電磁紀錄罪部分,因該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意旨),自應併予審究。被告丁○○非法蒐集、處理告訴人丙○○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用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應論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容有誤會。惟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丁○○就上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取得公務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6、事實欄三(一)至(二)部分(即附表五至六部分) 
  經查,被告庚○○從110年5月16日起到110年6月24日止,擔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警員,此有前引被告庚○○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可證,是被告庚○○於事實欄三(一)至(二)所示時間,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機關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被告二人蒐集告訴人四人車輛行駛軌跡及特定車號車輛當下行蹤之個人資料係為私人目的,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而與公務機關之定義有別,是其等所為應係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即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同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係假借其等職務上之機會為之。是核被告丁○○於事實欄三(一)至(二)之所為(即附表五編號1至17、附表六編號1至8),均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61條、第358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罪共25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25罪;被告庚○○於事實欄三(一)至(二)之所為(即附表五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至4),均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61條、第358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罪共11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1罪。被告二人每次非法蒐集告訴人丙○○、乙○○、己○○及甲○○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用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應論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容有誤會。惟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上開所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7、按刑法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行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言。因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但如行為人客觀上先後有數行為逐次實施,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性質之法益,其前行為與後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所犯又非屬預設其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自應就每一行為分別論罪,而併合處罰(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意旨)。經查,事實欄一至三所示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雲龍系統」,並進一步蒐集、處理及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之各次行為,行為區別並不難,而可自其行為外觀之起始與結束,分別評價,且在時間差距上顯可分開,難認有時間密接之情形,在刑法評價上,顯然不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又該等行為性質上可獨立完成,並非立法者所預設需要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不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亦不符集合犯之行為概念,亦即事實欄一至三所示之各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況告訴人四人於不同日期之車輛行駛軌跡所顯示之資訊隱私權法益並不相同,則按照行為次數及侵害法益不同,自應分別論罪。從而,被告丁○○如事實欄一至三(即附表一至六)所示犯行、被告庚○○如事實欄三(即附表五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辯護人辯護稱:被告庚○○如事實欄三(即附表五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犯行,參考另案判決見解,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云云,要非可採。
(二)刑罰加重事由部分
  被告二人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公務員,被告丁○○所為如附表一至六所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被告庚○○所為如附表五編號1至7及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科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二人身為執法人員,應知公私分明,竟假借職務上得以查詢他人個人資料之機會,為查探告訴人丙○○之交友狀況及行跡,非法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登入公務機關電腦蒐集、利用告訴人四人之個人資料,不僅已生損害於告訴人四人資訊隱私權,所為更使人民對公權力之信任生不良之影響,復被告丁○○如附表一至六所示犯行次數非常多,犯行時間橫跨2年多的期間而相當長,而被告庚○○則是於偵查中始終否認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始坦白犯行,其未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坦承犯行,並辯稱:我是幫被告丁○○查詢,協助他辦案云云,而是直到案情已明朗始坦承犯行,又被告庚○○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獲取告訴人原諒,犯後態度難謂甚佳,惟相對於被告庚○○的犯後表現,被告丁○○僅於110年6月25日警詢時否認犯行,自此之後就坦白犯行,並業與告訴人和解而獲取諒解,被告丁○○犯後態度顯優於被告庚○○,復被告庚○○如事實欄三(即附表五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犯行次數就明顯少了許多,犯行期間僅約1個多月,再被告二人均未曾因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63-264頁、第267頁),素行均佳,兼衡被告丁○○自陳業與告訴人離婚、與家人同住、未成年子女由告訴人照顧之家庭環境、從事警務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6萬8千元之經濟狀況、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庚○○自述與雙親同住並照顧雙親之家庭環境、從事警務工作、月收入5萬5千元之經濟狀況、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訴字卷第15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一至六、即附表五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再者,參諸被告二人於本案之行為態樣、動機,及刑事政策有意緩和有期徒刑合併執行造成之苛酷,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對法律規範之信賴與恪守等情,以被告二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衡酌數罪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立法目的,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丁○○所犯事實欄一至三(即附表一至六)、被告庚○○所犯事實欄三(即附表五編號1至7及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係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本係為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加重後即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於定刑前、後均不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緩刑部分
 1、被告丁○○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訴字卷第263-264頁),復被告丁○○因囿於與告訴人丙○○間之情感糾葛,思慮不週,致觸刑典,再審酌被告丁○○事後已與告訴人四人和解,告訴人丙○○、乙○○均願意給予被告丁○○自新機會,告訴人己○○、甲○○則均已撤回告訴,表達不再追究之意,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97-99頁、第103頁),本院認被告丁○○已有思過誠意,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審酌被告丁○○應執行刑之刑期,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2、被告庚○○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第267頁),復綜觀被告庚○○之個人獎懲明細資料表(見本院訴字卷第199-203頁),功績尚佳,顯見被告庚○○迄今於工作崗位上並無懈怠之處,考量被告庚○○當時因囿於與被告丁○○間之情誼,判斷顯有不足,方觸法網,本院認被告庚○○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審酌被告庚○○應執行刑之刑期,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3、被告二人雖均經宣告緩刑,惟其等行為仍應予以適當之懲處,以示公平並予他人警惕,參酌被告丁○○與告訴人己○○所達成之和解條件,被告庚○○尚未與告訴人四人達成和解之情,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法院對附條件緩刑之該附加條件內容之裁量權限,命被告丁○○按附表七所示之給付期限、方式給付和解金與告訴人己○○(詳如附表七所示),命被告庚○○支付公庫10萬元,且均命其等分別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收矯正其等及社會防衛之效。倘被告二人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等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再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事項,而受緩刑之宣告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另依上開規定,併為被告二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上訴

附錄法條:
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61條、第358條
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61條、第359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4條、第41條

【附表一】(起訴書附表一部分)
編號
登入時間
登入地點
帳號
申請人
車牌號碼
查詢筆數
主文
1
108年10月24日
15時13分
三峽分局北大所
江岳桐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
108年10月24日
15時14至15分
三峽分局北大所
李崇仁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
109年11月10日
3時2至6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梁文曲
ARJ-9090
8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
109年11月10日
3時53至54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梁文曲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
109年11月10日
20時6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
109年11月24日
23時17至19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
109年11月29日
22時56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8
109年11月30日
20時47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9
109年12月2日
19時14至33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0
109年12月8日
23時8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1
109年12月8日
23時58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2
109年12月9日
17時28至29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3
109年12月12日
12時20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4
109年12月12日
15時51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5
109年12月13日
6時43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6
109年12月20日
19時47分至
20時55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6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7
109年12月20日
22時4至42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8
109年12月21日
20時9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9
109年12月22日
11時21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0
109年12月26日
4時50至54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1
109年12月26日
19時11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2
109年12月27日
22時8至9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3
109年12月28日
23時49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4
109年12月29日
14時14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5
110年1月9日
19時7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庚○○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6
110年1月11日
22時4分
三峽分局二橋所
梁文曲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7
110年1月24日
0時11至2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7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8
110年1月24日
0時36分至
1時15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庚○○
ARJ-9090
6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
29
110年1月24日
22時56分
三峽分局二橋所
李崇仁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0
110年2月2日
11時9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1
110年2月4日
22時39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2
110年2月4日
23時51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3
110年2月15日
1時37分至
2時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17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4
110年2月15日
9時6至12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6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5
110年2月16日
18時3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6
110年2月22日
20時34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7
110年3月2日
22時42至54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1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8
110年3月9日
19時44分至
20時55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5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9
110年3月18日
22時48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0
110年4月2日
0時2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1
110年4月14日
19時10至11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2
110年5月6日
20時8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8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3
110年5月7日
13時15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4
110年5月7日
23時39至48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5
110年5月12日
3時13至44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19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6
110年5月12日
11時27至34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7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7
110年5月12日
20時03分至
21時2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1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8
110年5月13日
0時42分至
1時31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7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9
110年5月13日
12時19分至
14時3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17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0
110年5月13日
17時35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1
110年5月13日
21時14分至
22時5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1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2
110年5月14日
2時47至49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BKL-9025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3
110年5月23日
11時20分至
12時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RJ-9090
8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4
110年5月23日
10時26至3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XL-2106
6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5
110年5月23日
21時17分至
21時47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RJ-9090
7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6
110年5月23日
22時10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7
110年5月24日
0時4分至
1時32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RJ-9090
6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8
110年5月24日
1時25分至
2時1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BKL-9025
7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9
110年5月24日
1時26至27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XL-2106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0
110年5月24日
11時51至52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1
110年5月24日
11時52至54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2
110年5月24日
14時48至49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BKL-9025
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3
110年5月25日
9時55至5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XL-2106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4
110年5月25日
14時27至28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XL-2106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5
110年5月25日
19時39至45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6
110年6月10日
10時52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XL-2106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7
110年6月10日
11時7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8
110年6月18日
18時33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廖柏銘
AXL-2106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9
110年6月18日
18時38至40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廖柏銘
BKL-9025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0
110年6月18日
19時35分至
20時7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廖柏銘
BKL-9025
10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1
110年6月18日
20時3至5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廖柏銘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2
110年6月22日
16時14至15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3
110年6月22日
16時17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4
110年6月23日
0時22至42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6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5
110年6月23日
0時25至48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19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6
110年6月23日
0時22至42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6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7
110年6月23日
10時20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8
110年6月23日
13時19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9
110年6月23日
20時29至47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80
110年6月24日
9時34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81
110年6月24日
14時21至24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82
110年6月24日
17時3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附表二】(起訴書附表三部分)
編號
登入時間
登入地點
帳號
申請人
實際
查詢人
車牌號碼
查詢筆數
主文
1
109年11月10日
4時12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
109年11月11日
0時16至17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
109年11月11日
5時59分至
6時1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
109年11月12日
3時14分至
4時6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17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
109年11月21日
15時53分至
16時25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8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
109年11月30日
8時40至55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1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
109年11月30日
15時46至50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8
109年12月6日
3時40分至
4時40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2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9
109年12月7日
3時23分至
4時45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20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0
109年12月7日
22時9至25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6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1
109年12月9日
3時11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2
109年12月11日
21時18至21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3
109年12月11日
22時8至20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1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4
110年5月17日
22時14至24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呂翊禎
李佳蓉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5
110年5月20日
10時39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徐培軒
李佳蓉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附表三】(起訴書附表一部分)
編號
登入時間
登入地點
帳號
申請人
車牌號碼
查詢筆數
主文
1
109年11月10日
3時15至42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梁文曲
ARJ-9090
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
109年11月30日
20時48分至
21時26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3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
109年12月1日
20時26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4
109年12月1日
21時53分至
23時52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8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5
109年12月2日
20時5至6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
109年12月20日
19時49分至
20時5分
三峽分局三峽所
藍柏盛
ARJ-9090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
110年2月2日
17時32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8
110年5月6日
20時8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呂翊禎
ARJ-9090
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9
110年5月23日
21時14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RJ-9090
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0
110年5月25日
22時1至23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XL-2106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1
110年5月25日
23時53至54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XL-2106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2
110年6月16日
10時4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徐培軒
AXL-2106
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3
110年6月18日
19時49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廖柏銘
AXL-2106
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4
110年6月18日
20時12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廖柏銘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5
110年6月22日
16時19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RJ-9090
1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6
110年6月22日
16時46至48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7
110年6月22日
16時56分及
18時21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8
110年6月22日
18時45分至
20時25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1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9
110年6月22日
21時53至5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0
110年6月22日
22時5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1
110年6月23日
10時6至7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2
110年6月23日
13時29分至
14時8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3
110年6月23日
18時3分至
21時17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1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4
110年6月24日
11時9至11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5
110年6月24日
12時26分至
13時20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6
110年6月24日
15時18至19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7
110年6月24日
16時42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AXL-2106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8
110年6月24日
18時27至29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9
110年6月24日
20時4至46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4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0
110年6月24日
22時10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1
110年6月25日
0時37分
汐止分局偵查隊
李崇仁
BKL-9025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附表四】(起訴書附表三部分)
編號
登入時間
登入地點
帳號
申請人
實際
查詢人
車牌號碼
查詢筆數
主文
1
109年11月10日
4時14至35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2
109年11月11日
0時17至19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3
109年11月12日
4時7分
三峽分局警備隊
藍柏盛
庚○○
ARJ-9090
2
丁○○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編號
登入時間
登入地點
帳號
申請人
車牌號碼
查詢筆數
主文
1
110年5月16日
0時25至57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呂翊禎
ARJ-9090
8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2
110年5月16日
1時18至20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呂翊禎
ARJ-9090
4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3
110年5月21日
16時12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RJ-9090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4
110年5月21日
18時34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RJ-9090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5
110年5月21日
21時56至57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RJ-9090
3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6
110年5月22日
14時12至22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RJ-9090
6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7
110年6月2日
12時30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RJ-9090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8
110年5月21日
16時10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BKL-9025
4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9
110年5月21日
18時35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BKL-9025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0
110年5月21日
21時50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XL-2106
4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1
110年5月21日
21時55至56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BKL-9025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2
110年5月22日
13時55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XL-2106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3
110年5月22日
14時17至22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BKL-9025
3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4
110年5月22日
14時23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XL-2106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5
110年6月2日
8時46至52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XL-2106
4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6
110年6月2日
12時19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XL-2106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17
110年6月6日
3時46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XL-2106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附表六】(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編號
登入時間
登入地點
帳號
申請人
車牌號碼
查詢筆數
主文
1
110年6月2日
8時47至53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RJ-9090
3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2
110年6月2日
12時18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RJ-9090
1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3
110年6月7日
0時2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RJ-9090
1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4
110年6月26日
6時32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李崇仁
ARJ-9090
1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庚○○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
5
110年5月21日
21時52至53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XL-2106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6
110年5月22日
14時1至2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XL-2106
2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7
110年6月2日
8時47至57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XL-2106
8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8
110年6月7日
0時2分
淡水分局竹圍所
徐培軒
AXL-2106
1
丁○○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附表七】
緩刑負擔
丁○○應給付己○○新臺幣30萬元,給付期限:自民國111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分期給付新臺幣3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金額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匯款至己○○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