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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美香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素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素珍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9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