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美香
被 告 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素珍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素珍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
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
暨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劉明潔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