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佩軒律師
葉正揚律師
被 告 張志誠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刑法侵占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