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悅如
蔡明翰
劉秋香
陳佩琳
楊文豪
徐泰和
曾淮安
李軒宇 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李文如 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被告楊悅如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沈威宏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