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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附民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呂友欽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沈威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