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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6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10號
原      告  田蕙慈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蘇芃諺
            劉松達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0樓
            蔡文豪
            林豊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芃諺、劉松達、蔡文豪、林豊洋等被訴對原告田蕙慈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06、105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