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1610號
原 告 田蕙慈
被 告 蘇芃諺
劉松達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0樓
蔡文豪
林豊洋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芃諺、劉松達、蔡文豪、林豊洋等被訴對原告田蕙慈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犯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06、1054號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