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1647號
原 告 一六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被 告 楊豐名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㈡
證據:引用
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並提出土地及建物謄本影本各1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