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浤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安邦
被 告 陳敘宸
(原名:陳明能)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
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
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
迄今並無相關
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由原告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本院
一節,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錄事於卷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之「刑事科查無」戳章1枚
可憑,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稽,則原告於其所指被告
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則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