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宋玉珍
被 告 霍普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霍普金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並非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之被告,原告亦非該案之被害人,是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其訴不合法,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