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851號
原 告 千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范文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范文輝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10年度訴第42 號判決
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